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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 | 20 |
發貨期限 | 1 |
供貨總量 | 5 |
運費說明 | 20 |
范圍 | 鶴山市沙坪南沙勞務?哪里有?服務網絡覆蓋陜西省、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延安市、漢中市、榆林市、銅川市、商洛市、安康市 商州區、洛南縣、丹鳳縣、商南縣、鎮安縣、柞水縣等區域。 |
商洛勞務派遣 商洛勞務外包 商洛勞務中介 商洛勞務輸出 商洛勞動派遣公司 商洛勞務派遣公司外包的出現,為企業改革、經營提供了全新的勞務服務方式,能減少事務性工作、獲得專業化的服務,能有效地降低企業人力成本、化解用人風險。因為用人企業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從而有效地避免了勞動糾紛。此外,采用人才派遣這種新型的勞務配置方式,企業可根據市場狀況適時調整員工的規模,避免了用工引起的勞資糾紛,減少或避免用人風險。
服務項目:
1、 員工的錄用、退工手續,變更,年檢手續,員工綜合保險;
2、 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派遣崗位所需人才;
3、 人才引進、居住證、就業證手續;
4、 提供培訓、規章制度、薪酬設計等解決方案,擬定崗位描述;
5、 提供人事政策、法規咨詢、調解勞動爭議;
6、 調查員工滿意度;
7、 人力資源規劃。國際分工細化產生了生產線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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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商洛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商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商洛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商洛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商洛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商洛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商洛勞務派遣公司擁有500人團隊的臨時工隊伍,
2.主要負責中山,珠海,江門,新會,臺山,番禺,增城,南沙,廣州,肇慶,佛山等地區勞務派遣輸送
3.在各地設立分支招聘網點:日輸送10-100人不是問題,現有大量裝配工,生產工,臨時工,短期工派遣,沖壓工派遣,操作工派遣 歡迎來電合作
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的標的不同。
這實際構成了二者區別的事實基礎。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商洛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即在勞務外包合同中,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勞動力的直接載體則是勞動者,強調的是勞動過程且與勞動者不可分割;而勞務則強調的是勞動結果,因此可與勞動者相對分離。
2.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
商洛勞務派遣中,涉及商洛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商洛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構成勞動力租賃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動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構成用工管理合同關系。在勞務外包中,則涉及用工單位、外包單位及勞動者,其中,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外包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動合同關系,但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并不構成任何直接法律關系,不存在類似于商洛勞務派遣中的用工管理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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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勞動者的責任主體
從前文分析,商洛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因用工單位購買的合同標的分別是勞動力和勞務,那么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體的不同在法律關系上就直接體現為對勞動者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同。因此,在區分商洛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關系時,確定對勞動者責任主體的前提就是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主體。
首先,對勞動者管理的實際控制權是確定責任的前提。
在商洛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雖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獎懲等,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而實質擴大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權。而派遣單位則只承擔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薪酬、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責任義務,并不參與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控制。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不僅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且也不參與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單位對勞動者不僅負有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而且還須承擔對勞動過程的具體管理責任。因此,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明顯標志是對勞動及生產過程的管理控制權主體不同。
其次,在管理權的基礎上確定責任主體。
沿著無管理則無責的思路來確定商洛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對勞動者責任體相對比較清晰。在商洛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建立在管理權之上,誰管理誰負責,用工單位自然要為勞動者負責,因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理論基礎為控制理論,因為其不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因此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商洛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商洛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